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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且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申请人时,应当制作笔录。
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经完成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向受援人收取办案费和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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