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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如下: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行...
除法律规定不能担任担保人的主体外,当事人可以经过自己的判断和评估,自由地选择担保人,一般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民事主体均可成为担保人。根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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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如下: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如果是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做抵押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五、如果是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需要办理质押登记。
除法律规定不能担任担保人的主体外,当事人可以经过自己的判断和评估,自由地选择担保人,一般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民事主体均可成为担保人。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仍然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凡不具备上述三要件的,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即使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也不能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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