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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可以成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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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若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可作为监护人。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再婚后继父或继母只要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就有了监护权,他们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只要继父对孩子若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是法定的监护权。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的除外。可见,父母对孩子都有监护权。父母离婚后,如果女方有监护能力,并且不存在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的情形的,则虽然孩子判给男方,但女方仍有监护权。
由于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关系重大,有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4)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通则》对此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选择相关监护人的时候,是到了无人监管的情况下,相关人员才会被迫接受于法院的指令去承担监护职责,所以,受令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所承担的法律义务都是一样的,法院在强制性地选定监护人的时候,也应该在民法总则规定的范围当中先行选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若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是可以作为监护人。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即:再婚后继父或继母只要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就有了监护权,他们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只要继父对孩子若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是法定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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