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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合同相对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
订立合同要注意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尽量全面清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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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合同相对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合同内容一般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订立承揽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对承揽人的资格限制及其工作成果的特定性。定作人应根据要完成工作的质量要求和承揽人的加工、定作、修理等方面的能力来签订合同; 2、注意区分价款和酬金,定金和预付款。在承揽合同中,既有以价款形式偿付承揽人产品的,也有以酬金形式支付承揽人劳务的。而价款和酬金是有区别的,在违约金核定比例计算方式等方面,就有不同。; 3、关于材料和工作成果的检验。不管是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还是承揽人提供的材料,对方都应及时按约定条件进行检验。定作人在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时,也应当进行检验。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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