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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批准权限在国家公安部。 革命烈士批准权限是现役军人因战牺牲的,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为革命烈士;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的,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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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有名誉权。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烈士的继子形成抚养关系的算烈属。因工作而牺牲的公务人员或军人被追封成为烈士的话,其家属是可以成为烈士家属待遇的。烈士家属补贴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为了别人的生命财产而自愿牺牲自己生命的人被称谓烈士退伍后死亡的家属不能是烈属。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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