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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名单予以公布的渠道和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将...
公布不诚实人员名单的渠道和方式有: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板等。在政府采购、招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格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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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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