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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需要满足哪三个条件?

2025-02-03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有三种: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种: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只要满足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之内,第三方享有追求赔偿的权力以及保险人应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三个条件,那么即可实行代为追偿。如果追偿无效,受害方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保险方。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更好地通过法律解决这些问题。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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