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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
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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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询问的收养内容的司法解释的问题,一般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我找到的中国新收养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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