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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确定相关赔偿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
占用农民耕地赔偿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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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1、占用农村耕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我国对于农村土地征用有着明确的规定,规定标明,其赔偿原则为先补偿后征地,同时新土地法修正案中有明文指出,取消30倍的上限数量,在征地过程中应当要保证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进行,对被征收的农民予以补偿,具体补偿详见下文说明。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7条规定,征地补偿分为三大板块: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助和青苗补偿相关费用是直接交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用则是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后,会举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怎么分?然后由村集体进行统一的分配,同时分地的时候,有时候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在另行调配;或者根据被征土地的多少来进行分配。最新的土地法修正草案对于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中有明文说明。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时候,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来进行制定的。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要求,不同的省市在根据地方的特色进行制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办法。以先补偿后征地为原则,取消三十倍的上限征地补偿应当严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不是根据土地的产值进行衡量和计算,在补偿的时候考虑原有的用途极其产值的同时,还要考虑土地中的其他市场因素,特别应当关注农民后续的社会保障的问题。因此对于这方面的补偿,应当本着农民长远发展进行考虑。充分保障农民的住房问题。对于部分城市中,无法为农民提供住宅,同时对于无法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情况,则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的房屋按照其成本进行补偿。在补偿的资金中增加了社保补贴的资金,同时将其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中。在征地的过程中需要保证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且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征地工作。当补偿资金不清,没有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行为。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未来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行交易,需要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之后,成为了国有土地之后才可以进行流转。这种情况下,失去土地的农民无法正常取得土地增值的合法收益,客观上就出现了官民争利的现象。同时对土地管理法中的征收补偿机制进行的一定的修改,具体是各级管理机构具体的补偿方案。综合考虑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是房屋征收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农民现有生活的改善,未来的收益增加的因素,将为广大的农民提供安置的补助以及社会保障的相关款项,保证征收工作的能够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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