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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凭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批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明理由,经同意后可先动工,并在动工后5天内补办各项手续。
申领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送下列图件:(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原有建筑物产权证;(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图;(五)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六)全套工程施工图;(七)其它文件资料。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逾期未报送竣工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可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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