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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AAA,男,汉族,住xx身份证号:xx乙方:BBB,女,汉族,住xx身份证号:xx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现决定解除同居关系一事,现...
男方【甲方】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女方【乙方】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甲,乙方与自XXXX年X月X日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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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 女方:,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 男女双方于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共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2002年出生,现年10岁);小儿子:(2004年出生,现年8岁)。双方同意大儿子由男方直接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也由男方自行承担。小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承担500元,于每个月的1号支付给女方,小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也由女方自行承担。男女双方对儿子都有权探望,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双方一致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可予分割。 四、男方应补偿女方人民币共计伍仟元整,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及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女方: 2012年月日 2012年月日
甲方:赵XX,男,汉族,19XX年11月25日,XX县人,住文山市XXX小区,身份证号:。 乙方:姜XX,女,壮族,19XX年7月11日生,XX县人,现住文山市XX坡,身份证号:。 赵XX与姜XX于2007年相识并相爱,后于2008年开始建立同居关系至今。2009年7月16日,姜XX生下一男儿,取名为赵XX,现孩子由男方父母扶养。赵XX确认赵XX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儿子。2010年底,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解除同居关系后,儿子赵XX归赵XX抚养,姜XX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儿子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赵XX独自承担。 女方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男方保证女方对子女的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 同居期间所购买物品电视机、床垫归女方所有,摩托车由男方所有。 同居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债务。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说明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不再有义务与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1、协议中要说明子女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以及探望权如何行使? 2、可以对分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无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则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若同意,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分居期间双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权(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违反则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双方若同意,可以约定分居期间因为一方而产生的债务一律视为个人债务(同样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违反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3、分居的期限,应以三个月至两年为限,期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依然认为感情无法复合而要求离婚的,可协议离婚或持该协议向法院起诉离婚。 4、分居的终止。协议分居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终止,但应当制作终止分居的书面协议,或办理终止分居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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