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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主要是: 1、债务人信用的风险,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2、借款用途的风险,要审查借贷人用途,防止...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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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三)借款用途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恶意借贷的问题,也就是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经司法机关查实,是可以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四)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五)担保风险 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注意担保期间,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两年。 总之,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还是集中在出借人身上。只要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注意上述几个问题,就能做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借条中未作约定利息,事后主张借贷利息不被支持或约定的; 四、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实践中除上述的借贷主体、用途、利息外还有常见的主要表现为: 将借条写成欠条;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小写的金额数据不规范遭到篡改;还款时间不明确;内容因为太过简单,遭到篡改引发争议等等方面,为后面通过诉讼顺利追讨借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五、款项交付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现金交付方式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或应债务人要求将 借款交付给第三方,事后债务人作否认收到款项所带来的借款交付风险。六、未作担保或未能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一般都有: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借条中未作约定利息,事后主张借贷利息不被支持或约定的四、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将借条写成欠条;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小写的金额数据不规范遭到篡改;还款时间不明确;内容因为太过简单,遭到篡改引发争议等等方面,为后面通过诉讼顺利追讨借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五、款项交付不明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现金交付方式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或应债务人要求将借款交付给第三方,事后债务人作否认收到款项所带来的借款交付风险。六、未作担保或未能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常见于:未作担保的情形,借款人在借款当时可能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后来因为借款人做生意或投资股票、甚至有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经济上陷入困境、负债累累已无力作偿还,以致后面债权人发现状况不对作催讨时已太迟,在借款人已无力作偿还,又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最终造成借款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七、还款不清的法律风险这在实践中常常被疏忽。这一风险主要在于借款人,特别是借款人在以现金方式作归还借款后,未向债权人索要出具收款收条,事后,无法证明已作还款。八、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缺乏清楚、明确的认识而疏于催款,过了法律诉讼时效或未保留好中间有过催款的事实证据无法证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存在,而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形。九、借贷管辖法院的确定这在生活实践中,常会碰到借款人为外地人,在借款人到期不作归还借款,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交付的履行地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到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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