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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1、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自到场。2、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和...
1、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自到场。 2、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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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之道,民政局婚姻登记单位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目前能做到的最好办法.为解决有些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2004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须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可以开具。 1、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自到场。 2、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军人要交军人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户口簿中婚姻状况应为离异或丧偶,未改的请先到户所在派出所更改)。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以说是一纯粹是某些事情而进行的一项专门性的登记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在其本身的特点,其办理过程也是较为复杂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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