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不收回。 2.婚姻登记的原则是自我声明、责任自负。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
再婚一般是要离婚证的,如果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如果没有离婚证的,可以提供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的离婚判决书。总之,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没有规定,但《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上述规定说明,离婚时并不一定需要把结婚证交回,以此推论,再婚时,也不是必须把离婚证交回才能办理手续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的原则是自我声明、责任自负,并未对再婚人员(包括复婚)所持有的离婚证件作出注销或收回的规定。因此,这些人士登记结婚后离婚证由自己保管。
再婚一般是要离婚证的,如果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如果没有离婚证的,可以提供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的离婚判决书。总之,办理再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前一段婚姻的离婚证明。法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再婚一般是要离婚证的,如果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如果没有离婚证的,可以提供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的离婚判决书。总之,办理再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前一婚姻的离婚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3人已浏览
84人已浏览
322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