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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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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管理机构补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经核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一、出生证明-补办证明:申请人(父亲或母亲)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证明,所有证明中的姓名必须与户口簿相同。二、出生证明-补办机构:如果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因盗窃或原始凭证丧失,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户口簿及原签字单位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三、出生证明-办理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号作废;(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由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子女未报户口的证明;(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经核实,给予补发,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出生医学证明》第七条例》: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你这个问题不是模板的问题。 不同地区规定不同。你可以打当地卫生局妇幼科的电话咨询当地的政策。一般来说,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核实,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申请人应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情况属实后给予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并将指定的医疗机构报地(州、市)卫生局备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归档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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