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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项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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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或者打分的方法予以量化。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标,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由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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