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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担任两个原告的代理人。...
可以,但需要两名被告人都表示同意,并且要与委托人做谈话笔录,取得委托人的豁免。原因是同一个案子的两个被告,涉嫌的可能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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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不可以同时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不同的律师代理。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同时,根据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是司法部的一个批复里面规定的。因为这样做就会引起利益冲突,从而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司法部的批复文件: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 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2001年8月9日司复〔2001〕12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代理律师有过错的,可视情节,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根据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前款规定将会给当事人造成较重经济负担和种种不便。为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县(市)里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必须事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指派不同的律师进行代理。
律师不得为同一案件被告人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同一律师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同一律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由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所给予处罚。上述法律都没有禁止同一律所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的情形,据此法律明确除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所的特殊情况外,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同案多名被告人委托为其指派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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