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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
项目: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2、、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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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项判决一般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往往从受害人救济方面考虑,支持不分项的理由是:《道交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明确责任限额的具体金额以及是否区分各分项责任限额。《交强险条例》虽对分项责任限额做出了规定,但从法律位阶角度而言,《道交法》是上位法,《交强险条例》是根据前者授权制定,且属于行政法规,是下位法。因此,其对各分项责任限额的规定,与上位法冲突,应视为无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不分项赔付更能体现其立法目的。
一、交强险需哪些赔偿项目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损害的赔偿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和停运损失费。对于所有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在上述限额内全额赔偿受损失的一方。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多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项目: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2、、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人生活费、住宿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项目: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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