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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一、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 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
1、公司去工商部门领取公司变更申请书的有关表格(包括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根据他们的要求进行手填或打印有关文件并加盖公章或股东签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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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二、股权转让之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股权转让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院计划局办理。 (二)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聘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国有股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聘请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研究所科研园区内已作为投资的房地产应由有关研究所予以回购。 (三)资产评估报告备案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需经院国科控股和研究所,逐级报送院产业局经院产业局、计划局审查合格后,办理备案。 经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是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根据3号令规定,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院产业局、计划局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如果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投资公司,而且约定实际出资股东承担投资风险的,如果实际投资人向法院主张实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等财产的,法院一般会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如果双方并没有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而且实际出资人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其出资行为也不是隐名投资行为,只能按照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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