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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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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各地政策规定。如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意见》规定,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司法解释将这种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为惩治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司法操作的依据。
《价格法》和《应急响应法》对如何确定哄抬价格没有规定。只是对哄抬价格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在紧急情况的特定时期,经营者销售人民的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捏造、传播价格信息,大幅提高价格;(2)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无明显变化,为牟取暴利,大幅提高价格;(3)在部分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提高价格;(4)囤积奇怪,导致商品供应短缺,价格大幅上涨。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涨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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