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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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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是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赔,不足部分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主次责任按7:3分担。 如果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先由机动车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失,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非机动车和行人少承担10%,就是如果行人主责,按6:4分担,如果行人次责,按2:8分担。 如果双方都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直接按7:3分担即可
依据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下: 1、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赔偿责任70%的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 3、承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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