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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因此,妇女不能独立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或帮助犯,但妇女不能作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参与共同犯罪。
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是不能私了的,即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被害人如果以向公安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可能成立敲诈勒索,数额超过当地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的(各地不一,例如省为5000元),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要依据公安机关取证来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为二千元至五千元,各地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强奸罪是刑法规定的八种重罪之一,属于公诉案件,即使受害者不报案,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也会立案处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如果强奸案件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宽大处罚建议的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处罚的,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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