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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签订并没有限制。 但是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赠与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中赠与人应该意识清晰。 第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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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受赠一拒绝接受赠与的,则仅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的,是不能使赠与合同成立的。
(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口头形式优点是简便易行,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尤其是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特点,法律又允许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撤销赠与,那么对赠与人就更难有约束力了,因此,口头形式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还有实体法上的效力,因此,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三)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只要赠与合同一经公证,就对赠与人产生法律上的强制赠与性,即合同公证后,如果赠与人反悔,不愿交付财产的,根据188条规定,受赠人可依法要求赠与人交付。 (四)登记形式登记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某些特殊的赠与财产,比如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赠与人既亡,则赠与合同目的的实现途径有 二,一是通过公证程序,二是通过诉讼程序。 通过公证程序,方式有 二,一是先由赠与人的继承人就赠与物办理继承公证,有继承人取得物权之后再行将该物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二是由赠与人的继承人就该赠与合同的义务即交付之债办理继承,由义务继受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不过目前来讲这第二种方式在实践中实行起来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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