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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新公司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如下: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移交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二)初审上市公司并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审计人员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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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重新整合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通常,重组完成后,新股将被视为新股。随着新资产的注入和重组结构的重组,对股票有利。重组成功的企业股价通常会上涨,重组第一个交易日没有上涨限额。
一是改头换面型,即上市公司原主业经营不佳,甚至连续亏损而位于退市的边缘,这时通过借“壳”重组、控股股东变更等运作,注入新的资产与业务进而重获新生,如众多ST类公司所涉及的并购重组。 二是效益增强型,即原有资产尚属优质,只是受制于大股东治理或管理层经营等因素,出现低效微利的被动局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公司问题介绍如上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二)初审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三)反馈会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其他审核意见。(四)落实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意见。(五)审核专题会审核专题会主要讨论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审核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讨论决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是否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六)并购重组委会议并购重组委工作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七)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对于并购重组委会议的表决结果及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监管部将于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其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书面反馈。申请人应当在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监管部提交书面回复材料。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向参会委员进行反馈。(八)审结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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