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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有规定,管理人履行的职责有以下九点:(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员不交接或不全面交接,破产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3、民事活动破产人员将破产财产转移给破产管理人员后,破产人员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不丧失,但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支配和处置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的民事活动的权利。破产管理者获得了以破产管理者的名义实施所需破产财产为目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经理可以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和其他活动:聘请必要的清算人员为了清算目的,参加继续破产人员营业的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未履行的合同的破产人员等。4、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员应重新评估破产财产,折旧已完成的固定资产,应重新评估其残值,残次变质财产应计算价格,不需要价格,按原价计算。破产经理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还没有偿还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通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破产财产没有依法处理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结束。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没有规定,这些缺陷需要修改和完善。5、破产者注销破产财产分配结束后,破产管理者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结束破产手续。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三.破产管理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业务; 二、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的决定; 3、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四、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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