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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数分配的房屋,房屋归属于谁?

2024-11-20
关于拆迁安置时如何分配房产所有权问题,需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来确定。 产权人应向出租方以及与被拆迁房屋有共同居住权的人员提供适当的补偿权益。这里所指的“共同居住权”,是指在房屋被征收决策时,该房屋中具有常驻户籍且实际居住生活超过一年之久的人员。 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补偿项目,包括:第一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第二项,由于拆迁过程中所导致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 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支付在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或为其提供供暂时居住的周转性用房。 最后,对于因动迁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有相关的补偿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将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制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也需要设立相应的补助以及奖励机制,以对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尽可能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安置时如何分配房产所有权问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设立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机制,对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利益给予保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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