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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将以前赠与给子女的房子要回来。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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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 (二)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
赡养老人不能占有老人房屋。老人的房屋属于老人所有的财产,老人依法享有处置权,而赡养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父母可以要求其给付赡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老人不能只给赡养费,在给赡养费的同时还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父母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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