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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处罚法解释二中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2、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3、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4、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申请回避的,如果是申请普通人民警察回避的,则一般是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但要是申请回避的对象是公安机关负责人,则就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格外办理这类案件也要严格注意期限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超过三十天。不过要是案件比较复杂或者重大,那办案期限可以延长到6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归国务院公安部门管辖。公安部门管辖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是执法机关。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是同一个级别。国务院是国家级正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级副职。公检法是公安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简称。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公安部是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是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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