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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
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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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警校联系制度,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运输、卫生、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学校周边治安、食品、交通等安全秩序,保障学校、学生、教师安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立减速、限速、禁鸣、斑马线等设施和标志;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负责疏导交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学校周边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不得开除。
义务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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