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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累计持股比例应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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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设区的市级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限) 4、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5、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处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 6、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查人提出复审意见人审核 7、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处负责人审核 8、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9、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 2、公司设立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出资人协议书(包括授权委托书);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6、出资人会议、董事会(如有)决议。国有财政出资的提交政府有关文件或决定; 7、股东资信材料; 8、公司章程草案; 9、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表; 10、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1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已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的材料; 12、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和属地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意见; 13、股东承诺书; 14、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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