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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见的有婚假、产假等,但生活中这些权益并不都能得到保障。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违反...
如:广东地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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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据此,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有权享受丧假。 2、关于非国有企业职工享受丧假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天数,首先应尊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当然,该规定不应少于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的规定,若无规定,则可参照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假期间,其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此复。同时,你可向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再次作出咨询,看他们的回答是否与我所说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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