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发现有权取消或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院和检察院都有撤销批捕的权力。
检察院发现逮捕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批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1.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的,如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依法是可以撤销的。撤销之后,原则不能再次批捕,但是撤销批捕之后,如果发现有新证据证明有罪而且符合批捕条件,可以再次做出批捕决定。 对于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其它的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4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267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