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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退休时没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
上海地区,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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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员工将无法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但是,如果这些员工在退休年龄临近时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满五年,那么他们仍然可以享受类似于工伤医疗的照顾。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已经超龄的工人将无法再满足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对于在法定退休年龄即将到来且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员工,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满五年,那么他们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按照以下比例发放:不满五年间的,将支付全额的80%;四年及以内的,将支付全额的60%;三年及以内的,将支付全额的40%;两年及以内的,将支付全额的20%;不满一年的,将支付全额的1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或者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必须终止或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工伤职工无权要求取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考虑到此后的就医、就业及伤残会对伤残职工的生产劳动、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这些影响又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4、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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