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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不是必须走对公账户。参加城镇职工社保,是必须以用人单位的名义缴费的,因此必须走对公账户。但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参保的是城乡居民社保,由...
要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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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状被告庭审后提交,没有违反司法程序。劳动仲裁开庭前,被申请人应当在归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提出答辩状,但是,不提出答辩意见,不影响开庭,在开庭后的庭审中,被申请人是有权提出答辩意见的,在这个时候,被申请人就可以把事先准备好的答辩状宣读,宣读后提交给仲裁员应该是可以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月缴存的社保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用人单位缴纳的,二是劳动者承担的。劳动者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规定事假期间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存在法律风险。原因为: 1、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以约定形式减免用人单位的这一法定义务。 2、劳动者请事假是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员工的事假,也可以规定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而不为其缴纳社保的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律依据。 3、劳动合同因法定和约定情形中止的,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除此之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其他关于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显然,员工请事假与劳动合同因故中止不可同日而语。就此而言,单位要求员工承担事假期间的社保费用,也欠缺合理性。
不是一定要本人到场,要看具体公证的事项是什么。以下情形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公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2、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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