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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一)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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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和公示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系统,记载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并逐步对接银行、税务、、工商、质监、司法等系统,实现诚信信息资源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录,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二)非经营性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四)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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