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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在遇到房屋租赁纠纷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相应的纠纷。但此时,首先要确定一下哪些法院是能处理自己的房屋租赁纠纷的。那这个怎么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法院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怎么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主要是对类似以上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我们的意见,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二、房屋租赁纠纷如何举证1、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口头租赁协议应提供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2、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情况。通常有这些内容需要注意:(1)承租人欠租的,应提供欠租时间、金额、承租人所在单位对房租补贴情况等证明材料。(2)承租人私自拆改房屋的证明材料。(3)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或空闲房屋的证明材料。(4)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明材料。(5)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证明材料。(6)出租人强撵承租人腾房时有无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害等证明材料。虽然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途径不仅仅是诉讼,但可以说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比较有效的方法。实践中,怎么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很重要的问题,因为不是任何一个法院对你遇到的纠纷都是有管辖权的。
房屋租赁合同的管辖权应当属于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属于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在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向其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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