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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评价结果以及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安全、应急、消防、安保设施,并定期监测轨道交通设施,评估轨道交通运营对轨道交通工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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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突发事件,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停部分线路或者全部线路运营,并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设计论证、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海塘背水坡绿化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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