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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下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被骗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被骗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
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一胁迫、欺诈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显然是违背了一方的意愿。胁迫、欺诈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欺诈方有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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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该合同无效。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和按有关规定折价的劳务或者利益,应当返还。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合同欺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也可以报警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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