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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财产需要什么条件?

2021-01-14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因此,请求再次分割需要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作为条件。离婚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对某项财产进行离婚分割时,主张重新分割的一方对该财产的存在和该财产的归属即该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负有举证责任。一般只需证明该财产的取得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且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可。

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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