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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不应当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但在处罚的执行上应当适用同种类处罚不叠加计算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关于你提出的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后可否行政处罚的问题要看处罚的内容。如果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内容属于同一性质,例如同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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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以并处。 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1)第一种是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第二种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再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
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种类来看,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声誉罚,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等人身罚,并处或单出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罚。双方除了人身罚和财产罚是共同的以外,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刑法并没有涵盖。如果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那么行政管理中的很多手段就无法实施,不足以消除违法行为人犯罪的全部危害后果,也不足以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首先,我们需要确定“不同类型的人”是否为刘某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且受其控制,如果是这种情况,则构成组织卖淫罪。如果仅是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构成介绍卖淫罪。对于嫖娼者的处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完是否还可以刑事处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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