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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耕地,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禁止未经审批而在耕地上进行建设,改变耕地用途。如果该老板有合法的相关批准手续,则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征收,转为国...
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以及承包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性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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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应当尽量使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等未使用土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立大型畜禽养殖的个人应当提出书面项目建设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批准后备案;建立大型畜禽养殖的个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使用申请,具体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畜禽养殖个人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分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当写下复耕保证书;畜禽养殖个人应当持有项目备案表、土地租赁或分包合同、规模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当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并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备案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备案。
(一)户籍所在地原则。通常情况下,只有乡村居民户籍在本村是有选举权的村民,才在村委会选举中具有选民资格,才能进行选民登记。这是法律法规限定的基本原则。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 (二)时常寓居地原则。具有乡村居民户籍的村民,如长久在外打工(包括外省村民来本村承包乡下事项等),且时常寓居在该村,如本人在寓居地提议申请,具有以下三个要求的,可予以登记: 第一,在本村有寓居要求的,包括村委会安排的住房、经合法手续自已建房和买房的; 第二,在本村有长久稳定正当职业的,包括在村办企事业务工,和临时雇用人员; 第三,尽村民应尽的义务。需要上述要求,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在时常寓居地的村进行登记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提出了十条具体政策措施对农民释放了重大利好信息 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2、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3、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4、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5、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6、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 7、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 8、地方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9、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0、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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