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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鉴定费。"
1、医疗费。2、错误的劳动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伤残用具费用。7、葬礼费用。8、被赡养人的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赔偿金。以上十一项赔偿就是医疗事故的大致赔偿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都会进行上述十一项的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有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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