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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具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和规制,现将相关的制度摘录给您进行参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三章经营 第四章发放和使...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内容和注意项目及规定: 1、库房: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并建立发放台账。 2、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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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第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在加强劳动者就业稳定性保护的同时,相应放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特别是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面,第一次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法仍需要裁减人员的,经过民主程序可以裁减人员。这将有利于用人单位在用人机制上增强应对市场竞争的适应性,从而能够比较好的促进用人单位长期、健康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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