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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187条之规定: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性质、重大DP、重大贿赂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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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是指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借款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抵押反担保; (二)质押反担保; (三)保证反担保; (四)应收账款质押形式; (五)保证金反担保形式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 (三)集团、系列、跨区域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邮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以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调查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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