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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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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重,累犯与惯犯都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都必须故意,两者存明显差异, 首先累犯必须受过定刑罚处罚并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犯罪分子才能构成;而惯犯构成并要求行人受过刑罚处罚, 其次累犯般必须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法定期限内又犯定之罪;而惯犯则定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性质犯罪行所犯之罪均未经处理,此外累犯法定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对惯犯从重处罚针对其罪而言,由于刑法分则有关条文根据惯犯特征和危害程度专门规定了相对较重法定刑,因此惯犯再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累犯又分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上刑罚之罪犯罪分子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难看出,刑法规定的精神并非鼓励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励逃逸者积极投案。确切地说就是,在交通肇事后,首先鼓励肇事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从而获得认定为并在较大程度上从宽处罚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给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机会”。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费了这次“机会”,法律就鼓励逃逸的肇事人自首,虽然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进行处罚,但仍可通过自首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机会”。如果肇事人再次错失良机,仍没有自动投案,那么,在被查获归案后就没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如果案件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那等待肇事人的将是更严厉的惩罚。所以即便肇事人系酒后驾车,在肇事后最有利的选择仍是及时自首,而并非先逃逸、待酒精浓度下降到无法测出之后再自首,因为酒后驾车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逃逸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一般小于法定情节,肇事人为了逃避“酒后驾车”的酌定从重情节而造成“逃逸”的法定加重情节,可谓“得不偿失”。况且,即便肇事人逃逸,仍可根据其他证据认定其为酒后驾车,这样一来,量刑时既要考虑逃逸情节,又要考虑酒后驾车情节,对肇事人自然会判处更重的刑罚。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不是明知黑车情形下购买,不构成该罪。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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