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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争议的问题在于出嫁女在娘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
1,可以: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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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嫁出去的女儿如果在土地征收决定作出时,户口在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指得就是“《土地经营权使用证》记录的地块儿、亩数”,对这部分原则上是不让再调整了。《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认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乡下等行政主管部门准许。承包合同中商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商定。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应当承受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光复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职责: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背本法限定要回、调整承包地; (三)逼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区分“口粮田”和“职责田”等为因要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要回抵顶欠款; (七)掠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敏地的,机敏地表积不得超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够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敏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敏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敏地不是的,土地所有权还是归村委会所有,村委有权根据当地政策调整。
1.按照我国《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老汉A的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注意: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2.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办理;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或者办理;有遗赠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去世人所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受益应由其子女依法继承,直至承包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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