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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
申请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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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三)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依法取得由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具体条件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由省港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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