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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是判决生效了,并且已执行完毕,同一事实不能再审再判,除非是新的事实新的案件...
发回重审是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是不需要再次立案的。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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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释放,因为刑诉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使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也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以一审判决的刑期届满之后,必须立即释放被告人,否则即属违法羁押。至于检察机关是否抗诉的问题,因抗诉具有后果的不确定性,即抗诉之后,二审法院可能改判,也可能维持原判,所以不能以检察机关可能提出抗诉作为继续羁押的理由。
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判决中未予认定或虽予认定,但未从轻、减轻处罚或处罚仍偏重。这是案件被改判的主要原因,这类案件占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1/3。对被告人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的,要么是应认定而没有认定,要么是虽认定自首但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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