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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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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方提供土地,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土地租赁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长期租赁或者短期租赁。长期租赁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土地用途出让的最高年限;短期租赁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土地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以按年度缴纳。
《土地租赁合同》规定程序办理租用手续: (1)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地块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2)在租赁合同签署后,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绿色幼苗补偿费三部分。(2)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和绿色幼苗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土地补偿费交给村集体。(3)但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不属于集体,被征地人无法获得: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配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过程中,或所有村民均有权平均分配,然后由村分配给被征地人;或者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作为补偿,未被征地的村民少分配或者不分配给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权不得出让或者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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