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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民事责任人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2、劳动者的工作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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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为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而认定的一种责任。无过错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第 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第 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第 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第 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 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 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 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第38条);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责任法》第58条);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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